6/30 正式上路:不停讓行人最高可罰6,000元、嚴重超速由超速60公里下修為超速40公里,最高可罰36,000元並扣牌六個月!
為什麼你該瞭解這篇文章?
4/14 已於立法院三讀通過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確認將於 6/30 正式上路,包含:不停讓行人最高可罰 6,000 元、嚴重超速由超速 60 公里下修為超速 40 公里、危險駕駛 (含嚴重超速) 罰款上限提升至 36,000 元、提高無照駕駛罰鍰上限至 24,000 元...等內容,並增加 13 項民眾可檢舉違規項目,事關大家的荷包,現在就跟小編一起來瞭解這次新法上路的詳細內容,以免受罰被開罰單!
4月14日三讀通過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到底改了什麼內容?
新法 6/30 正式上路:不停讓行人、無照/危險駕駛將重罰
除了對嚴重超速定義下修,這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內容涵蓋「速度管理」、「駕駛人管理」、「車輛管理」三大面向,包括「提高未停讓行人罰責」、「通盤檢討違規記點制度」、「提高無照駕駛罰則」、「加重危險駕駛罰則」四大核心,完整修改內容共計 34 條,主要可以分成以下六大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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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化停讓保護行人
提高未停讓行人罰責,並擴大未停讓罰責適用範圍,包括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但行人可通行的交岔路口也納入,未停讓行人罰鍰上限由新臺幣 3,600 元提高至 6,000 元;致人受傷或死亡罰鍰加倍,並處吊扣(銷)駕駛執照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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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交通安全入口網
二、提高無照駕駛罰責:
明定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等皆為無照駕駛情形。無照駕駛機車或小型車之罰鍰上限由新臺幣 1 萬 2,000 元提高至 2 萬 4,000 元;5年內累犯即處最高額罰鍰,若有致人重傷或死亡並得沒入車輛;因酒駕吊扣(銷)駕駛執照再無照駕駛者,加罰 12,000 元(機車、小型車)或 40,000 元(大型車);汽車所有人允許無照者駕駛其汽機車加重處罰吊扣牌照;增訂應通知 14 歲以上未成年之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無照駕駛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再增加加重拒檢罰鍰新臺幣 15,000 元至 45,000 元;除有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情形外,加重致人重傷或死亡吊銷駕駛執照不得考領年限為 4 年。
圖片來源:交通安全入口網
三、通盤檢討違規記點制度:
記點累計期間由半年延長至1年,於1年內記點每達 12 點,吊扣駕駛執照 2 個月;駕駛人可自費參加講習扣抵點數(1年僅得扣抵2點);2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經記違規點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增訂逕行舉發案件被通知人為自然人或非自然人且未指定主要駕駛人或未辦理歸責他人時,改記汽車違規紀錄或加倍罰鍰之處罰規定,延長因未辦理歸責而改記汽車違規紀錄之累計期間。
四、加重危險駕駛罰責:
將嚴重超速由現行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 60 公里修正為超過最高時速 40 公里;罰鍰上限由新臺幣 2 萬 4,000 元提高至 3 萬 6,000 元。危險駕駛態樣並增加在高速公路違規迴車、倒車、逆向行駛行為;依法應負刑責時可加重二分之一。
網傳嚴重超速將扣牌六個月,到底嚴重超速會面臨哪些罰則?
先前網路瘋傳這麼一段消息:「監理站單位已公布 6/1 號開始,原超限速 60 公里扣牌 6 個月,已修法成超速 40 公里扣牌 6 個月,請 Tag 你身邊開快車的朋友…」,當然現在我們已經知道嚴重超速的定義與罰則調整是 6/30 正式實施,但是除了扣牌六個月,還會有其他罰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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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關於超速定義部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第43條第一項第二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 40 公里。」,另外在第二項提到「汽車駕駛人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違反前項第五款情形,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同時在第四項也提到「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同時,根據第43條第一項規定,嚴重超速屬於危險駕駛行為的一種,最高可處 36,000 元罰鍰。
簡單來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對嚴重超速的定義,從過去超過最高限速 60 公里,下修到超過最高限速 40 公里,違反者將吊扣該違規汽車牌照六個月,同時最高可處 36,000 元罰鍰,如果違反又因而肇事者,將吊銷其駕駛執照。
圖片來源:交通安全入口網
五、增加 13 項民眾可檢舉違規項目:
包括保護行人通行如在人行道違規(臨時)停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倒車前未顯示倒車燈光,或倒車時不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另亦包括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在後跟隨急駛;在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等違規行為均納入民眾得檢舉之項目。
六、鼓勵文化保存及記錄歷史、使古董車活動帶動產業發展:
本次亦修正第15條,增訂古董車得領用專用牌照但需依規定之時間、路線或區域內行駛及其違反規定之罰責。另為加強牌照管理,防止有心人利用車輛吊扣牌照後再受吊銷牌照處分可立即重領牌照,本次修正第66條增訂吊扣期間行駛致吊銷牌照者,應於原受吊扣處分期滿,始得再依受吊銷處分期間後方得重新領照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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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擷取罰則重點製成以下表格,讓大家更瞭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法前後的差異:
總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重點:
1. 不停讓行人罰款上限由 3,600 元上修為 6,000 元
2. 無照駕駛罰款上限翻倍:12,000 元上修為 24,000 元
3. 嚴重超速定義由超過最高限速60公里下修為超過最高限速40公里。
4. 危險駕駛行為 (含嚴重超速) 增加在高速公路違規迴車、倒車、逆向行駛行為,罰款上限由 24,000 元上修為 36,000 元,同時扣牌 6 個月。
5. 一年內被記點達 12 點,吊扣駕照 2 個月;二年內被吊扣駕照 2 次,再經記違規點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6. 增加民眾檢舉項目:人行道、行人穿越道違停,但不包含紅黃線違停;倒車前沒有顯示倒車燈;倒車時沒有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在公共場所的出入口或消防栓前停車...等。
7. 古董車得領用專用牌照但需依規定之時間、路線或區域內行駛。
8. 車輛吊扣期間行駛致吊銷牌照者,應於原受吊扣處分期滿,始得再依受吊銷處分期間後方得重新領照。
這次修法特別強化停讓保護行人部分,無論罰則或罰款,相較過去都變得更重,加上恢復民眾檢舉制度,駕駛人一不小心恐傷荷包,但一切都是為了讓交通安全更進一步,也希望透過更嚴格的懲罰,擺脫「行人地獄」的惡名,若不想之後挨罰單,建議可以先把將修改過的法條弄熟哦!
資料來源:交通部、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交通安全入口網、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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